1.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可以在一个月至二个月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危险驾驶行为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道路、行车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等情况,准确定罪量刑。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最高院善意文明执行意见,秉持法律公平正义,以全面深化司法改革为指导,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充分尊重当事人权益,确保裁判文书公正透明,维护社会秩序稳定。在司法活动中,做到坚守原则、保持独立、尊重事实、客观公正,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公正高效的司法保障,促进社会和谐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