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经济扶贫不是简单地给贫困户资金、物资,而是通过对贫困户的产业扶持、技能培训、市场引导等方式,帮助他们摆脱贫困。因此,扶持后的产业应继续保持发展,不应轻易收回。当然,如果发现扶贫对象存在虚报、骗取等问题,可以采取相应措施进行调整,但不应对所有扶贫对象一概而论,收回扶持的资金、物资。
农村经济地征收补偿的归属问题,实际上涉及到了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以及补偿款的分配等多个方面。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农村的土地所有权通常归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比如村委会或者村民小组。而农民则通过承包等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农业生产和经营活动。因此,当农村经济地被征收时,土地补偿费应当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由集体分配至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所有成员。
其次,除了土地补偿费外,征收补偿还包括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以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等。这些费用的归属则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安置补助费通常归承包期内失地的土地承包人所有,用于帮助他们重新安置和生产生活。青苗补偿费则归经营种植者所有,用于补偿他们因征收而损失的农作物。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则归附着物权利人所有,用于补偿他们因征收而损失的地上建筑物、设施等。
1、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一般村集体取得增值税应税范围的收入,需要交纳增值税及其附加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
2、企业所得税:村集体属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如果取得应税收入,需要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3、印花税:对于村集体应签署各类合同或应税凭据的,需要按照规定缴纳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