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的失业保险条例是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以下是厦门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的部分内容:
1. 参保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登记;
2.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根据本人缴费时间确定;
3.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发生符合本市计划生育规定的生育费用,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
4. 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且已办理了《再就业优惠证》的,可以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金;
5.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后重新就业的,应当在就业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有关手续,且原失业保险关系自行接续;
6. 参保单位及其职工在市外的工伤保险待遇按照《厦门市工伤保险条例》和有关规定执行。
如果需要更详细和准确的信息,请查阅劳动法相关网站或者参考政府发布的相关法规。
1. 遵守交通规则,尊重行人,遵守交通信号灯和标志。
2. 驾驶人要具备相应的驾驶技能和经验,严禁酒后驾车、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
3. 非机动车应在指定车道内行驶,不占用机动车道。
4. 行人应在人行横道内横穿马路,不得随意横穿马路,不得抢行、闯红灯。
5. 暂停、停车要在指定的地点和时间,不得在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行驶阻拦交通。
6. 严禁占用、挂坠、变更、遮挡车辆号牌。
7. 搭乘儿童要使用儿童安全座椅。
8. 交通事故发生后,应及时报警处理,并根据情况保护现场,不得随意移动车辆。
以上仅是概述,具体的厦门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可能还包括其他方面的内容。作为驾驶人或行人,应该仔细遵守相应规定,做到文明出行,保证交通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