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时镇压划锄,增温保墒控旺长
春季麦田镇压是提墒、保墒、增温、抗旱、控旺的有效措施。镇压可压碎土块,弥封裂缝,沉实土壤,减少水分蒸发,使土壤与根系密接起来,有利于根系吸收养分。对吊根苗和耕种粗放、坷垃较多、秸秆还田质量不高导致土壤暄松的地块及旱地麦田,一定要在早春土壤化冻后进行镇压,增温保墒,避免早春寒潮降温冻伤麦苗;对长势过旺麦田,在起身期前后镇压,可以抑制地上部生长,起到控旺转壮作用。
划锄可有效保墒增温促早发,对群体偏小、个体偏弱、发生冻害的麦田效果尤为显著。各地要及早组织发动农户在早春表层土化冻2厘米左右(顶凌期)对各类麦田进行划锄,以保持土壤墒情,提高地表温度,消灭越冬杂草。在春季浇水或雨后也要适时划锄。早春镇压应和划锄结合起来,先压后锄,达到土层上松下实、提墒保墒增温抗旱的作用。
二、因苗分类指导,科学运筹肥水
(一)受冻麦田。对于越冬期冻害较重的麦田,要立足“早管促早发”的原则,早春适时划锄,去除枯叶,改善麦田通风透光条件,促进新生叶加快生长;土壤解冻后及时追肥,亩追施尿素15千克左右,缺磷地块亩施氮磷复合肥20千克左右,促进麦苗早发快长。
(二)旺长麦田。旺长麦田一般冬前亩茎数达80万以上。这类麦田由于群体较大,易造成田间郁蔽、茎秆纤弱、后期倒伏。主要应采取以下措施:
1.镇压。镇压可抑制无效分蘖发生和基部节间过度伸长,调节群体结构,提高小麦抗倒伏能力,是控旺苗转壮的重要技术措施。旺长麦田要在返青期至起身期进行镇压。旺长严重地块可每隔7~10天镇压一次,共镇压1~3次。
2.喷施化控剂。过旺麦田,在小麦起身期前后喷施植物生长抑制剂,抑制基部节间伸长,促进根系下扎,控制植株过旺生长,防止生育后期发生倒伏。
3.因苗肥水管理。对于有“脱肥”现象的过旺麦田,可在起身期追肥浇水,防止过旺苗转弱苗;对于没有出现脱肥现象的过旺麦田,早春不要急于施肥浇水,应在镇压和喷施化控剂等措施的基础上,肥水后移,一般在拔节后期亩追尿素15千克左右。
(三)三类麦田。三类麦田多属于晚播弱苗,春季田间管理应以促为主。要通过“早划锄、早追肥”等措施促进苗情转化升级。一般在早春表层土化冻2厘米左右开始划锄,拔节前力争划锄2~3遍,增温促早发。同时,在早春土壤化冻后及早追肥,促根增蘖保穗数。只要墒情尚可,应尽量避免早春浇水,以免降低地温,影响土壤透气性,导致麦苗生长发育延缓。待日平均气温稳定在5℃时,可以同时施肥浇水,每亩施8~10千克尿素;到拔节期每亩再施8-10千克尿素,促进穗花发育,增加穗粒数。
(四)二类麦田。二类麦田的冬前群体一般为每亩45-60万,属于弱苗和壮苗之间的过渡类型。春季田间管理的重点是促进春季分蘖的发生,巩固冬前分蘖,提高冬春分蘖的成穗率,一般在小麦起身期进行肥水管理,可浇水并亩追尿素15-20千克。
(五)一类麦田。一类麦田属于壮苗麦田,在管理措施上要突出肥水后移。对地力水平较高,群体70-80万的麦田,要在小麦拔节中后期追肥浇水,以获得更高产量;对地力水平一般,群体60-70万的麦田,要在小麦拔节初期进行肥水管理,可随浇水亩追施尿素15~20千克。
(六)旱地麦田。应在早春土壤化冻后抓紧进行镇压划锄、顶凌耙耢,以提墒、保墒。弱苗麦田,可在土壤返浆后,借墒追肥,促苗早发;一般壮苗麦田,应在小麦起身至拔节期间借雨追肥。一般亩追施尿素12千克。对底肥没施磷肥的要在氮肥中配施磷酸二铵,促根下扎,提高抗旱能力。
三、绿色精准用药,防控病虫草害
今春各地要密切跟踪病虫草害的发生发展趋势,及早备好药剂药械,科学预测预报,搞好专业化统防统治,做到早发现、早预警、早防治。
返青拔节期是纹枯病、茎基腐病、根腐病等根茎部病害的侵染扩展高峰期,也是麦蚜、麦蜘蛛的危害盛期,要选用对路药剂进行防治。防治纹枯病、茎基腐病、根腐病等根茎部病害,可选用井冈霉素、噻呋酰胺、三唑类药剂;防治麦蚜,可选用高效氯氰菊酯、噻虫嗪等药剂;防治麦蜘蛛,可选用阿维菌素、联苯菊酯等药剂;对于未经种子处理的麦田,返青后地下害虫为害死苗率达10%时,可结合锄地用辛硫磷配成毒土撒施;注意提前做好小麦条锈病等重大流行性病害的预防控制。
小麦返青以后要适时开展春季化学除草。早春气温波动大,喷药要避开倒春寒天气,喷药前后3天内日平均气温在6℃以上,日低温不能低于0℃,白天喷药时气温要高于10℃。要根据麦田杂草群落结构,分类科学选择防控药剂,严格按照农药标签上的推荐剂量和方法喷施除草剂,避免随意加大剂量造成小麦及后茬作物产生药害,禁止使用长残效除草剂如氯磺隆、甲磺隆等药剂。
四、关注天气变化,防止早春冻害
早春冻害(倒春寒)是我省小麦早春常发灾害。各地要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做好预警预防工作,努力减轻灾害损失。预防早春冻害可在降温之前灌水,调节近地面小气候,减轻早春冻害对麦田的影响。若发生早春冻害,要及时进行补救:一是及时追施肥料。对遭受冻害的麦田,根据受害程度,抓紧追施速效化肥,一般每亩追施尿素10千克左右,促苗早发,提高2~4级高位分蘖的成穗率;二是及时适量浇水,促进小麦对氮素的吸收,平衡植株水分状况,使小分蘖尽快生长,增加有效分蘖数,弥补主茎损失;三是及时叶面喷施植物生长调节剂。小麦受冻后,及时叶面喷施植物细胞膜稳态剂、复硝酚钠等植物生长调节剂,促进中、小分蘖的迅速生长和潜伏芽的快发,保障小麦成穗数,稳定粒重,减轻受冻损失。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场所,从业人员少、生产加工简单。
为进一步做好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制发、管理工作,强化社会治安管理,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等法规政策,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一、居住登记
(一)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过互联网登录“山东民生警务平台”或“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据实填报流动人口信息,并于10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居住、就业、就学等证明材料,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
流动人口也可以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上述材料,直接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填写《山东省流动人口居住信息采集登记表》,申报居住登记。
(二)居住登记审核。流动人口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户籍民警应当对流动人口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对信息真实、材料齐全的,应当场审核完毕;对材料不全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的材料。
审核内容主要包括:照片是否符合要求,居住地址填写是否为标准化地址,服务处所填写是否规范,联系方式是否有效,省内是否有重复登记、申报信息是否真实等。
居住地址填写标准,城区地址: 市 区(县) 路(街、巷) 号(小区) 楼(栋、区、座) 单元 房号 (备注);农村地址: 市 县 镇(乡、办事处) 村(居委会) 路(街、巷) 号(备注)。门楼牌号、楼房单元、楼房户号等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填写。
(三)出具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凭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信息审核完成后,户籍民警应当从系统中打印《山东省流动人口居住信息确认表》和《山东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凭证》,在骑缝线加盖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户口专用章(治安派出所加盖派出所印章)。
《山东省流动人口居住信息确认表》经流动人口本人签字后存档。《山东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凭证》交流动人口本人,有效期6个月。
(四)相关单位和出租房主申报流动人口居住登记。用工单位、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房屋租赁中介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大型集贸市场和商品集散地管理机构、物业服务企业和出租房主应当通过互联网登录系统,注册用户信息,并及时申报流动人口居住登记。
二、制发居住证
(一)居住证申领条件。流动人口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居住地设区市市区或者县(市)内居住半年以上,并同时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规定申领居住证。
居住半年以上,是指在居住地居住并在公安机关办理居住登记满半年。在同一设区市市区或者同一县(市)内不同地址连续居住并办理居住登记的,居住时间连续计算;居住登记信息注销后在同一设区市市区或者同一县(市)内重新登记的,居住时间自重新登记之日起连续计算。
合法稳定就业,是指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或者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招收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在城镇从事第二、三产业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稳定住所,是指公民在居住地实际居住具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在当地房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房屋、用人单位或就读学校提供的宿舍等。连续就读,是指在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普通高等学校取得学籍并就读。
(二)流动人口申领居住证。流动人口申领居住证,应当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居住、就业或连续就读等证明材料,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
居住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三)居住证申请受理。公安派出所户籍民警对流动人口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认为符合申领条件的,应当场受理,并打印《山东省居住证申领表》和《山东省居住证领取凭证》,在骑缝线加盖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户口专用章(治安派出所加盖派出所印章)。
《山东省居住证申领表》经申请人签字确认后,与申请材料一并于当日交社区民警进行核实。《山东省居住证领取凭证》交申请人,作为领取居住证的凭证。
对符合居住证申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作发放居住证的,可以延长至30日,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延期原因通知申领人。
(四)居住证信息核实。社区民警负责对申领居住证的流动人口居住信息进行调查核实。社区民警应当于收到《山东省居住证申领表》后3个工作日内对流动人口居住信息进行核实。核实无误后,在《山东省居住证申领表》上签字确认,并将《山东省居住证申领表》及相关材料退还户籍民警。
(五)居住证签发。居住证由县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签发。流动人口申领居住证信息经社区民警核实后,户籍民警应当于1个工作日内提交县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县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应当认真审核制证信息,对信息真实、填写规范的,应当于1个工作日内完成签发,由系统自动上传制证单位制证。对制证信息不符合要求或者未经社区民警核实的不予签发,并及时退回受理公安派出所,经社区民警核实修改后重新上传信息。
(六)居住证制作。制证单位自收到居住证制证信息3个工作日内完成制证,并以公安派出所为单位打印分发清单,连同居住证寄送至所属县级公安机关。制证单位要对制证信息、照片质量、项目逻辑关系等内容进行复核,对不合格制证信息,通过系统反馈受理地公安派出所。
(七)居住证发放。县级公安机关收到居住证后,应于次日分发至受理公安派出所。申请人凭《山东省居住证领取凭证》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领取居住证。对逾期未领取的,公安派出所民警应及时通知申请人领取居住证。
三、居住信息管理
(一)居住地址变更。在县(市、区)范围内变更居住地址的,仅在系统中更新居住地址,可以不换领居住证。在跨县(市、区)变更居住地址的,应当重新申报居住登记;符合居住证申领条件的,可以重新申领居住证。
(二)居住证签注。居住证每年签注1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签注手续,换领居住证。
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后,重新申领居住证,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签注所需材料与申领居住证所需材料相同。
(三)居住证补领。居住证遗失、损坏的,居住证持证人应当及时向公安派出所申请补领居住证。居住证的补领按照申领居住证的规定执行。
(四)居住登记信息注销。流动人口离开居住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已经在居住地登记常住户口或者死亡的,流动人口本人(或委托代理人)、出租房主和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申报注销居住登记信息。已经办理居住证的,应当交回居住证。
社区民警应当对逾期未办理签注的居住证持证人和居住登记满半年的流动人口进行调查核实,督促其及时申领、换领居住证。经调查核实,已经离开现居住地到其他城市居住的,应当注销其居住登记信息,居住证同时废止。
四、档案管理
(一)居住登记档案。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应当建立居住登记档案,内容包括《山东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信息确认表》以及居住、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二)居住证档案。流动人口办理居住证,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应当建立居住证档案,内容包括《山东省居住证申领表》以及连续居住、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三)保管期限。流动人口档案自流动人口注销登记后,保存期限为5年。
五、便民措施
(一)委托办理。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报居住登记、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二)公安机关办理业务便利。流动人口持居住证可以享有机动车登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和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的便利。省内户籍的流动人口持居住证可以享有异地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的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