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防火的十不准和十不要具体内容如下:
“十不要”是指:
一、不要携带火种进山;
二、不要在林区吸烟、打火把照明;
三、不要在山上野炊、烧烤食物;
四、不要在林区内上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
五、不要炼山、烧荒、烧田埂草、堆烧等;
六、不要让特殊人群和未成年人在林区内玩火;
七、不要在野外烧火取暖;
八、不要乘车时向外扔烟头;
九、不要在林区内狩猎、放火驱兽;
十、不要让老、幼、弱、病、残者参加扑火。
“十不准”是指:
一、不准烧荒烧垦、烧荒积肥、烧田埂草;
二、不准上坟烧纸、烧香;
三、不准燃放鞭炮、放孔明灯;
四、不准吸烟,乱扔烟头;
五、不准在野外烧蜂、烧蚂蚁、烧火驱兽;
六、不准点火把照明;
七、不准痴、呆、精神病患者、小孩独自进入林区;
八、不准见火不报;
九、不准在林区烤火取暖、生火野炊;
1、森林火灾处罚根据失火的范围以及情节来处罚的。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