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中参考文献引用的是国家颁布的文件或纲领政策,要用N字母表示。
根据GB3469- 83《文献类型与文献载体代码》规定,以单字母标识:
M一专 著(含古籍中的史、志论著)
C一论文集。
N-报纸文章。
J一期刊文章。
D一学位论文。
R-研究报告。
S-标准。
P-专利。
A-专著、 论文集中的析出文献。
Z一其他未说明的文献类型。
电子文献类型以双字母作为标识:
DB一数据库。
CP一计算机程序。
EB- 电子公告。
正文中引用:
(1)直接引用:应在引用的段落后面注明法律条款号,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如果需要具体解释条文,则应在引文后加上所引用条文的译文或简要解释。
(2)间接引用:如果是间接引用,则应在所引用内容后注明“参见民法典×××条”。
注释中引用:
民法典的引用,应该在注释中的“参照文件”一栏中注明,包括文书的名称、出版者、版次和出版年份等,例如: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18).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8.
当然,还应该根据学校或期刊的要求进行特殊标注。
论文引用的诊疗计划通常不会被算作查重的内容。查重主要是针对论文的原创内容和重复率进行检测,而诊疗计划是医疗领域中的专业术语和方案,通常不会被视为重复内容。
不过,具体是否被算作查重内容还需要根据论文所属的领域和具体的引用格式要求来确定。在一些特定情况下,如果诊疗计划的内容被原封不动地引用,且没有进行适当的引文标注,可能会被视为重复内容。因此,在撰写论文时,最好确保引用诊疗计划的内容是经过适当改写和解释的,并按照所引用文献的格式要求进行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