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科大全> 列表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及处罚
时间:2025-05-13 01:48:41
答案

安全生产法第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及处罚
答案

《生产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如果没有出现安全事故,一般会责令改正。如果出现安全事故,且因为通道堵塞导致人员伤亡将面临罚款和刑事处罚。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及处罚
答案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一)未按规定缴存和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

(二)未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

(三)国家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

推荐
© 2025 奥兑百科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