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查实施主体一般必须是执法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等工作人员),同时被司法机关(检察院、法院)授权(出具搜查证),而且搜查的时候必须符合规范(如两人以上,女性必须由女性警察进行搜身等)。如果是超市保安之类的搜身肯定是违法、甚至是犯罪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条:自然人享有身体权。自然人的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身体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一条:以非法拘禁等方式剥夺、限制他人的行动自由,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民法典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法律法规,其中关于搜身的规定主要在《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章节中。搜身属于一种侵犯他人人格权的行为,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对他人进行搜身或者搜查行为。除法律规定的安全检查或者其他应急情况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擅自进行搜身或搜查他人身体和物品。当然这里也有例外情况,如安保检查、防火检查等,这些都是依法依规进行搜身的合法情况。总之,搜身是一项严格禁止的活动,我们都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护自己的人格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