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辽宁省吃空饷认定如下:
1.1,因旷工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等原因,按照规定应当与单位终止人事关系,但仍在原单位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1.2,已与单位终止人事关系或已办理离退休手续,仍按在职人员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1.3,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职人员违规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等待遇或由单位违规缴纳社会保险费。
1.4,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及失踪;死亡宣告死亡人员家属、遗属或他人直接或间接从单位、财政或社保经办机构违规领取工资、津贴、补贴、补助费、离退休费、退职生活费或养老金等待遇。
2,处理办法:
2.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九十五条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骗取、使用的资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改变预算收入上缴方式的;(二)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预算资金的;(三)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四)其他违反财政管理规定的行为。
根据辽宁省农村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规定,辽宁省参加农保到外地住院需要开具转诊单并到所在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办理转院手续。转诊单需由医院开具,并注明转院允许的目的地和医疗机构。因此,即使参加农保的辽宁省居民到外地住院,也需要办理转院手续才能获得保险报销。
一、治理工作范围和“吃空饷”情形认定
(一)治理工作范围。全省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工作人员和相关离退休人员。
(二)“吃空饷”情形认定。
1.机关事业单位隐瞒事实、虚报人员编制或实有人数套取财政资金的,属于单位“吃空饷”。
2.有关人员不在岗而违纪违规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属于个人“吃空饷”,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在机关事业单位挂名并未实际到岗上班,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2)因旷工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等原因,按照规定应当与单位终止人事关系,但仍在原单位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3)已与单位终止人事关系或已办理离退休手续,仍按在职人员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4)已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仍由他人继续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5)受党纪政纪处分及行政、刑事处罚等,按规定应该停发或降低工资待遇,但仍未停发或按原标准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6)其他违纪违规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二、治理依据和处理方式
(一)治理依据。
治理“吃空饷”问题,要依据《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公务员辞退规定(试行)》(人社部发〔2009〕71号)、《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中组发〔2007〕2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第18号令)、《关于在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的实施办法》(辽政办发〔2003〕83号)、《关于公务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04号)、《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问题集中治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4〕65号)等相关规定,针对不同情形及时进行处理。
(二)处理方式。
1.对“吃空饷”的机关事业单位和人员,要追缴“吃空饷”资金,上缴同级财政;对占编“吃空饷”的单位,要核减相应编制及相应预算和经费。
2.对在机关事业单位挂名未实际到岗工作的,要进行清退;对应当终止人事关系的,要按照规定作出人事决定,办理相关手续;对已与单位终止人事关系或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要核销工资关系;对工资和津贴补贴处理未到位的,要按照政策及时处理;对利用职权让亲属或他人在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的领导干部,要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